拐賣婦女兒童罪犯罪處罰的法律規(guī)定

2015-10-30 20:21 來源:公安部網(wǎng)站

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: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處死刑,并處沒收財產(chǎn)。

情節(jié)嚴重的處罰:

(一)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認定參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《關于執(zhí)行(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、綁架婦女、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,的若干問題的解答,(以下簡稱《解答》)的規(guī)定,這里所說的“情節(jié)特別嚴重”,是指本法第240條第1款所列的8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(jié)。在具體執(zhí)行中,不應在這8項情形之外再擴大范圍。

(二)拐賣婦女、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婦女、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、策劃、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。需要指出,在一起案件中,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,也可能是幾個。凡符合法定特征的,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。根據(jù)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(guī)定,對組織、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,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。

(三)拐賣婦女、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婦女、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婦女、兒童3人以上,也包括多次拐賣婦女、兒童3人以上;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,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,如拐騙1人,中轉(zhuǎn)過另外2人。但是,實踐中往往出現(xiàn)被拐賣的婦女自愿隨帶自己不滿14周歲的子女的情況,對此應如何認定行為人拐賣的人數(shù)呢,跟隨被拐賣婦女的兒童能否計入總數(shù):我們認為,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將兒童一并出賣的目的,對此要考察行為人是否有以婦女所帶兒童作價,與他人討價還價的行為。對于沒有一并出賣兒童的行為和目的的情況,不應將兒童計人拐賣的人數(shù)之中。

責編: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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