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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12-11 11:00-12:00 責編:系統(tǒng)管理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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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先生回憶,由于鐵球下落的速度太快,他的妻子還沒有反應過來,鐵球就砸在了躺在嬰兒車里的女兒頭上。孩子被砸后,周先生的妻子趕緊撥打了報警電話,隨后孩子被緊急送往了遂寧市人民醫(yī)院進行救治。醫(yī)院的診斷結果表明,女嬰顱內出血。周先生說孩子送到醫(yī)院還有意識,他們一度以為女兒的情況不要緊。

“去醫(yī)院檢查是顱內出血,拳頭大一個包,當時我們沒經歷過,他們經歷過馬上送醫(yī)院,肯定都是搶救。在醫(yī)院還有意識。”

事發(fā)當晚8點左右,周先生的女兒不幸離世。事發(fā)后,當地派出所到居民樓進行過逐一排查,周先生也多次到事發(fā)地附近尋找線索,希望能夠找到鐵球到底是從誰家掉下來的,但至今沒有結果。

“我老婆特別補充了點,…(方言)第二天,第三天我們找了門,敲了門,尤其他不開門,我們走訪了沒哪個承認。因為我們又沒有執(zhí)法權…

周先生的代理律師李濤說,目前他們已經向公安機關建議,擴大排查的范圍。

“因為他現在已經偵查的,我們已經跟他提出來,這個范圍太小了,他們現在已經調動這個單元就七戶人家。但是我們已經跟公安機關建議了,不排除兩邊的兩棟樓的房屋,因為它是緊挨著的一個,當然它也應該納入他們的偵查范圍,他們已經同意繼續(xù)再次偵查。”

本月6日,當地派出所也在網絡上通報此事,通報中證實了周先生對事件經過的說法,并敦促涉事的責任人,盡快主動到派出所說明情況。(遠聞)律師事務所(賀少華)律師認為,在無法明確高空拋物侵權主體的時候,起訴整棟樓的業(yè)主是《侵權責任法》所允許的。

“從訴訟策略的一個選擇,法律賦予的責任就是說這個建筑可能存在的加害行為,那么作為我一個原告的訴訟主體來說,那我可能選擇就近的說,賠償主體我就盡量把它給擴大一下,具體的承擔責任,那么由法院來裁決。因為在起訴的時候,其實原告方也沒有辦法很明確來說,到底這個行為是哪一層的人可能造成的。他可能也沒有這個能力去區(qū)分,你可以選用整個建筑使用人,來進行補償。那么有這里面的人自己去取證,自己不可能實施這個加害行為來進而免除責任。”

事實上,近年來從高樓上掉東西傷害到他人的事件層出不窮,就在12月4日中午,湖北監(jiān)利縣一個工地上,高空墜物砸中一個男子,男子當場身亡。今年6月20日,寧波一名兩歲男孩被樓上掉下的花盆砸中,當場死亡。6月17日,四川綿陽一個男子被樓上掉下的一塊玻璃砸中,當場死亡。同月,珠海一名11歲女孩,不幸被高空墜落的玻璃奪取生命。類似的案例不勝枚舉,有人做過實驗,一枚重三十克的雞蛋從25樓掉下來,就能使人當場死亡。高空墜物致人死傷事件,從某種意義上來說,已經成了一種城市病。遠聞律師事務所賀少華律師認為,侵權責任法對于高空拋物、高空墜物的規(guī)定,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了提醒市民管理好自己的物品,盡到自身的注意義務。

“這種法律立法的條文本身背后,可能有一點是督促大家去行使謹慎注意義務,因為自己可能做了別人沒做,那別人也會承擔責任,那別人做了,自己沒做的話,也面臨的有可能法律追責的一個情況。所以說大家假如說,盡量督促每個人都盡量做到這個安全注意義務的話,可能會減少這種高空墜物侵害事件的一個發(fā)生。”

主持人:12月6日遂寧警方發(fā)布了情況通報證實,目前已經成立了調查組介入調查,民警調取了事發(fā)地點附近的監(jiān)控視頻,并且對事發(fā)地點2到8樓的在家住戶逐一入戶調查。一共核實了7戶16人的身份信息,做了詢問筆錄,提取了指紋和DNA,并且開展技術比對工作,核實了其他不再家住戶的不在場證據。入戶調查、監(jiān)控調取,加上DNA提取,老辦法和高科技都用上了,也就說你別想蒙混過關,主動站出來承擔應有的責任。雖然肇事者還沒有出現,但是律師剛剛也說到了,在無法明確高空拋物侵權主體的時候,起訴整棟樓的業(yè)主,是侵權責任法所允許的。而早在2014年,湖北武漢一個剛出生44天的孩子,小心怡也是因為被高空拋下的水泥塊砸中了右半腦,鑒定暫定的為傷殘七級,由于沒有能找到肇事者,小心怡的家人將32層,一共128戶的業(yè)主,起訴到了法院。我們來聽一下這個案例。

法院審理查明,2014年11月20日,出生46天的女嬰小心怡,在漢陽區(qū)世紀龍城小區(qū)11棟2號房樓下南側曬太陽,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,小心怡受傷后被送往醫(yī)院救治。經鑒定,小心怡殘疾程度,目前評定為七級殘疾。在判決書中,法院確認此案的高空墜物由人為造成,并非自然墜落。同時,排除世紀龍城小區(qū)11棟4號房以及1、2、3號房樓頂和一樓被告的嫌疑。另外,原告方在判決前撤銷對8名被告的起訴,因此最后實際涉及到的被告為102戶,此次判決沒有支持1、2、3號房一些居民,以出租不在家中等理由作出的無罪辯護。判決為能洗脫嫌疑的居民,每戶需要賠付賠償金,依據被告所擁有的房屋套數,賠償金分別為4000元到12000元。另外,由于原告所申請的傷情鑒定以及精神損失賠償都以兩年為期限,未來原告人有可能再次提起訴訟。對此,一些居民特別不滿意。

“你一次要我賠8000多塊錢,我愿意。你要說終身,那我不能承擔。”

面對居民的怨言,原告何心怡的父親表示完全可以理解。雖然案件勝訴得到了賠償,但他表示,自己只希望通過更好的途徑來解決孩子的健康問題。

“街坊鄰居的話,我也不愿意非要走到那一步,因為小孩,畢竟看小孩的一個病情的一個情況,如果小孩后面治療,都比較順利,平平安安的,然后快樂的成長,長大了我也沒必要再去起訴。”